“法院案例库”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5个引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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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一:周某连诉章某根、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中央支公司等产业保险条约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16-2-333-002
【裁判要旨】:
Ⅰ、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机动车交通变乱各方的责任水平等次、详细责任比例的认定具有终局性,保险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讯断认定的变乱责任比例负担保险车辆方的补偿责任。
Ⅱ、贸易圈外人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公安构造交通管理部分处置惩罚变乱未确定变乱责任比例”时保险人仅就限定比例范围内负担补偿责任,免去了保险人在法院讯断认定被保险人所负变乱责任比例超出该条款限定比例时对超出限定比例部门的补偿责任,属于免责条款。
Ⅲ、未标注或提示为免责条款但暗含免去责任情况的隐蔽式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举行提示,且与其他免责内容清楚明白的条款相比,保险人有任务单独明白告知阐明此种条款存在的免去保险人责任法律结果,否则不发见效力。
【案例文号】:(2019)赣民再46号
参考案例二:某产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某餐饮公司产业保险条约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333-008
【裁判要旨】:
Ⅰ、产业保险条约中“付费前变乱免责条款”的本质是将投保人足额付出保险费的时间点确定为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算点,使得两边权利任务在未付保费之前处于悬空状态,不发生任何损益。该约定不违背法律克制性规定,当属有用。
Ⅱ、保险期间届满后,如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现实负担任何风险,但保险人以投保人足额补交保险费为条件同意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变乱核赔并据此向投保人诉追保险费的,因该主张与付费前变乱免责条款约定不符且有违保险条约的射幸特性,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沪74民终1112号



参考案例三:亓某诉某保险莱芜支公司产业保险条约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333-002
【裁判要旨】:
免责条款的认定及法律结果。判定某保险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不应仅观察该条款是否属于明白枚举的范围,对于明白枚举范围之外的条款,还应实质观察该条款是否免去大概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亦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约文本中的责任免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大概给付等免去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条约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据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笔墨、字体、符号大概其他显着标记作出提示,并对免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结果以书面大概口头情势向投保人作出凡人可以或许明白的表明阐明,否则不产见效力。
【案例文号】:(2014)莱中商终字第66号
参考案例四:赵某、赵某某、倪某某诉中国人民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变乱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374-004
【裁判要旨】:
对于保险人将法律克制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格式条款,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白阐明任务是否可以减轻大概免去。对于违背克制性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目标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大概刑事处罚,并不妥然对私法上的民事条约产生影响,更不产生免去保险责任的法律结果。因此,对于该种情况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仍需举行提示,但明白阐明任务的举证责任可以得当减轻。
【案例文号】:(2020)宁民再23号
参考案例五:谢某诉某产业保险某支公司产业保险条约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333-002
【裁判要旨】:
Ⅰ、保险条约中特殊约定条款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同等协商、在志愿底子上就所商讨内容告竣合意的条款,故保险人对特殊约定条款不负阐明任务。若特殊约定条款系保险人以格式条款的情势提供且不具有同等协商性,则实在质为格式免责条款,保险人仍应负阐明任务。
Ⅱ、当投保人通过电话、网络等电子渠道自助与保险人订立保险条约时,还应当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十二条之规定,自动检察保险人是否通过网页、音频、视频、人工客服等情势向投保人提示和阐明免责条款的内容。
【案例文号】:(2022)粤0604民初6324号
内容泉源:类案同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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